(2015)延川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吕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吕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小学毕业,清涧县人。被执行人吕风梅,女,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初中毕业,延川县人。申请人张海军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张海军与吕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