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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吕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吕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小学毕业,清涧县人。被执行人吕风梅,女,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初中毕业,延川县人。申请人张海军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张海军与吕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