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树民、陈瑞英与刘法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赵树民。原告陈瑞英,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刘晓明,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法孔。委托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地址:临朐县龙泉小区石门路西首委托代理人徐瑞砚,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树民、陈瑞英与被告刘法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树民、陈瑞英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被告刘法孔委托代理人张连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瑞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树民、陈瑞英诉称,2014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刘法孔酒后驾驶鲁G×××××号轿车沿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赵树民驾驶的鲁G×××××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赵树民及摩托车乘车人原告陈瑞英、赵X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刘法孔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法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树民、陈瑞英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开庭审理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383000元。被告刘法孔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对事故认定责任有异议,原告方也有责任,向交警队申请过行政复议,交警部门以已向法院起诉为由口头予以拒绝。被告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已垫付原告赔偿款86016.4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已将原告财产损失赔付给被告,共计损失2000元,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剩余部分1380元被告应当返还保险公司。被告酒后驾驶且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刘法孔酒后驾驶鲁G×××××号轿车沿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赵树民驾驶的鲁G×××××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赵树民及摩托车乘车人原告陈瑞英、赵X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刘法孔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法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树民、陈瑞英无责任。原告赵树民发生事故后入住临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8天,后转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其伤情为:颈髓损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赵树民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临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1、被鉴定人赵树民之伤情构成柒级伤残。2、休治期自受伤日起三百天,休治期医疗费按经治医院实际支出审核认定。3、被鉴定人伤后护理期限为一百八十天,其中住院期间贰人护理,出院后壹人护理。4、后续治疗费预计三千元,营养费预计肆仟伍佰元。5、二次手术费(颈部内固定物取除费用)预计壹万元。被告刘法孔驾驶的鲁G×××××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赵树民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共计70374.6元。2、车损620元。4、法医鉴定费2000元。5、车损鉴定费50元。6、复印费8元。7、交通费2560元。8、护理费22576.92元(80.06元/天×282天)。9、误工费23457.58元(80.06元/天X297天)。10、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30元/天X102天)。11、伤残赔偿金233776元(29222元/年X20年X40%)。12、后续治疗费3000元。13、营养费4500元。14、二次手术费10000元。15、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医疗费、车损、法医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鉴定费、复印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对上述损失,被告均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不充分的证据有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原告陈瑞英受伤后入临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经诊断其主要伤情为:脑挫裂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陈瑞英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临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1、被鉴定人陈瑞英之伤情不构成伤残。2、休治期自受伤日起一百八十天,休治期医疗费按经治医院实际支出审核认定。3、被鉴定人伤后三十天内需贰人护理,之后六十天内需壹人护理。4、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定,营养费预计贰仟柒佰元。5、二次手术费用不予认定。原告陈瑞英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23204.29元。2、休治期医疗费1557.08元。3、法医鉴定费2000元。4、复印费30元。5、交通费500元。6、误工费14410.8元(80.06元/天X180天).7、护理费9607.2元(80.06元/天X120天)。8、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30元/天X47天)。9、营养费2700元。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对上述损失,被告均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刘法孔主张已支付两原告赔偿款86016.42元,两原告对此有异议,仅认可79756.42元。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年(80.06元/天),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82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户口本,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强险保单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民与被告刘法孔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赵树民人身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法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树民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赵树民构成柒级伤残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元。原告赵树民主张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1200元。综上,原告赵树民、陈瑞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34042.47元。被告刘法孔主张已支付两原告赔偿款86016.42元,两原告认可79756.42元,对于有争议的6260元,被告提供收到条证明已支付原告该笔款项,原告辩称该笔款项包括在原告已认可的79756.42元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对于被告已支付原告赔偿款86016.42元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已将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2000元赔付给被告刘法孔,原告的车损保险公司不再理赔,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系对交通事故中受伤受损的第三人进行赔偿,而非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本案中原告的车损为620元,被告保险公司超额将财产保险限额赔付给被告刘法孔,不能免除其对原告赵树民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树民车损62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刘法孔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就是为确保因被保险车辆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刘法孔按责任比例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树民、陈瑞英医疗费10000元(部分),车损62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部分),共计120620元;二、被告刘法孔赔偿原告赵树民、陈瑞英医疗费83578.89元,休治期医疗费1557.08元,法医鉴定费4000元,车损鉴定费50元,复印费38元,交通费1700元,护理费32184.12元,误工费3786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70元,伤残赔偿金123776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72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313422.47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赔偿款86016.42元,余款22740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5元,由被告刘法孔负担6520元,由原告赵树民、陈瑞英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名德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玉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