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俊,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春林,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兆坤,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地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国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实地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实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付 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