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与嘉兴市峰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嘉兴市峰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戴丽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4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住所地:诸城市龙源街1号。被告嘉兴市峰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999号嘉兴市汽车商贸园汽车A厅269-1号。被告唐山。被告戴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与被告嘉兴市峰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戴丽君其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