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经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树峰,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东环路48号。被告刘经芬。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邵英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