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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文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811号罪犯刘文学,男,197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07)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07年08月0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1年;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文学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份,该犯伙同他人以检查闭路电视为名进入被害人的住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610元、两部手机(共价值2444元)、首饰及两张银行卡。案发后,部分物品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该犯系从犯、累犯。罪犯刘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学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学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