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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徐长源与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源,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徐长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46054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扬信,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长源与被告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长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亿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长源诉称,被告系商贩,专业零售铜砂产品,因生产业务经营需要,从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铜砂产品,期间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13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铜砂货款706900元,同时注明约定货款月利率16‰,并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但被告均以目前生意不景气为由拒不偿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偿付货款7069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6‰,自2013年5月1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西亿能公司未作答辩。针对原告的诉称,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2、若成立生效,被告应否返还货款及数额?原告徐长源为支持其诉请,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工商登记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建设银行的业务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支付了货款480000元;四、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06900元。被告江西亿能公司未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故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业务单),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徐长源的账户在2013年5月4日有一笔480000元的转账存入,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欠条),该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被告江西亿能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经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系经销有色金属材料的商人,被告系经营销售铜产品的企业。原、被告之间一直都有业务往来,2013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铜砂,并承诺一周内付清货款,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欠原告706900元货款未付,并注明自2013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6分计息。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2015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予以接收,且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此可见,双方基于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货款数额为706900元。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在之后的欠条上做了明确约定,原告据此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原告诉请之利息)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长源支付货款7069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以货款706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被告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素明代理审判员  周淑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