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玉女申请执行徐俊利、王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王来祥,徐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5-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女,女,汉族,56岁。被执行人王来祥,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徐俊利,女,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张玉女申请执行徐俊利、王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来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来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二、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