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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桂友诉王旭华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