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桂友诉王旭华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