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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易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定金,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原告易某甲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其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泽连、人民陪审员程远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寿林担任记录。原告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定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易某丙随被告生活,一切抚养费由被告负责。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携带女儿共同生活,女儿仍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女儿的爷爷、奶奶照顾。被告外出打工不关心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用,没有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被告对女儿的抚养权,女儿易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医疗保健费2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儿易某丙的身份情况;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易某丙随被告生活,一切抚养费用由被告负担;3、西河镇水秀村委会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易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读小学六年级;4、易某丙证言,证明被告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女儿易某丙愿意随原告生活。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易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易某丙。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男孩易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女孩易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女儿易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2015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的抚养,即儿子易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女儿易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小孩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被告在离婚后外出打工,儿女均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对小孩易某丙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易某丙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具有抚养能力,故原告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易某丙由原告抚养后,被告依法应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用,综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为每月4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易某甲与被告陈某的婚生小孩易某丙随原告易某甲生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自2015年8月起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其旺审 判 员  彭泽连人民陪审员  程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寿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