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邱耿奇与徐文、陈伟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耿奇,徐文,陈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邱耿奇。被执行人:徐文。被执行人:陈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昭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文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陈伟平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两被执行人均无法协助申请执行人邱耿奇办理位于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25号第一幢6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本院(2015)昭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内容可由本院裁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邱耿奇名下,由昭平县房地产管理所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25号第一幢602号房屋过户至邱耿奇;二、申请人执行人邱耿奇持本裁定三十日内到昭平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应泽审 判 员 廖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