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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虎与被执行人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虎,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10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虎。被执行人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天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红虎与被执行人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刘红虎依据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晋劳仲案(2015)386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86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书,且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故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红虎对晋劳仲案(2015)386号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