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纪强与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强,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23号原告纪强,男,1962年9月26日,汉族,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电气焊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强与被告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纪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纪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骞���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广超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