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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236号申请执行人谢修德与被执行人何桂祥、XX瑶族自治县剑桥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谢修德,男。被执行人何桂祥,男。被执行人XX剑桥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大市场。法定代表人何桂祥,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修德与被执行人何桂祥、XX剑桥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桂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谢修德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980元及2014年1月20日之后按月利率7.1%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XX剑桥水电有限公司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何桂祥、XX剑桥水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桂祥、XX剑桥水电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谢修德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桂祥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谢修德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岑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