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田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杨某某,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以自愿放弃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的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