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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春宝、袁本莉与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凉州区海藏公园筹建处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宝,袁本莉,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凉州区海藏公园筹建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谢春宝。委托代理人刘丽,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冬梅,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袁本莉。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城建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生展,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德福,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州区海藏公园筹建处。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法定代表人郭永华,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生文。原告谢春宝、袁本莉与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凉州区海藏公园筹建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1年6月11日,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武发改投资〔2011〕564号文件,将被告凉州区海��公园筹建处管理的海藏公园南湖立项为“武威市湿地公园”。2011年9月15日,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该项目的“武威市海藏南湖挖湖堆山土石方工程”承包给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至今该工程尚未竣工,也未进行移交,施工场地一直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看护管理。2015年6月21日11时,原告谢春宝、袁本莉之子谢鹏佳,和张仁元、徐抗抗、张凯在武威市湿地公园施工场地游玩时,谢鹏佳溺水身亡。2015年6月29日,原告谢春宝、袁本莉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适格的被告,原告以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凉州区海藏公园筹建处为被告提起诉讼,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凉州区海藏公园筹建处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春宝、袁本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光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