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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19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委托代理人张龙。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肖军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杨丽娇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