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广山与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山,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山,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16315-1。法定代表人缪建通,系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广山各项费用1116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案件执行费67元,共计112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广山案件款1123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