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85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广西荔浦县大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子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