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俞炳龙、俞炳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劳仲案字(2015)第736号仲裁调解书与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炳龙,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298号申请执行人俞炳龙。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明。申请执行人俞炳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劳仲案字(2015)第736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太执字第02298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3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