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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俞炳龙、俞炳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劳仲案字(2015)第736号仲裁调解书与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炳龙,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298号申请执行人俞炳龙。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明。申请执行人俞炳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劳仲案字(2015)第736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太执字第02298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3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