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0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子宏,男。委托代理人付莹莹,女。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路中核路1号03号楼1107室(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恒阳。2014年5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监察一案,向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调查和报送材料。之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4)第5-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但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4)第105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该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5年5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5)第18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胡 亮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