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建宇与胡剑、黄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宇,胡剑,黄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周建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赛仙。被告胡剑。被告黄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宇与被告胡剑、黄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3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