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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吴某某,滨海县金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吴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范成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