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村委会北600米。法定代表人梁家铭,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波,大名县大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庆阁,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负责人西宇良,村主任。上诉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0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3元,由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3元,由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