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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操召虎诉凌其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召虎,凌其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操召虎,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绪广,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其方,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召虎诉被告凌其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操召虎起诉中主张凌其方的侵权事实已由刑事诉讼进行处理。本案的侵权事实的认定须以上述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