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操召虎诉凌其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召虎,凌其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操召虎,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绪广,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其方,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召虎诉被告凌其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操召虎起诉中主张凌其方的侵权事实已由刑事诉讼进行处理。本案的侵权事实的认定须以上述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