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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福生与夏柏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福生,夏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夏福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夏柏生,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夏福生与被执行人夏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舒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