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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吴祥德与被执行人胡多先、于雪兰、刘金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荣。申请执行人吴祥德。被执行人胡多先。被执行人于雪兰。被执行人刘金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吴祥德与被执行人胡多先、于雪兰、刘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多先、于雪兰、刘金旗长期外出务工未归,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案件受理费2223、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