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蕊,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26号。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上诉人王玥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玥明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玥明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玥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玥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