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57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