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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5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艳丽与李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丽,李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5158号原告贾艳丽,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增满,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贾艳丽与被告李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艳丽诉称:2013年8月27日,被告李虎为傅林立、李士臣夫妇向贾艳丽借款30万元一事提供担保。被告以密云县×室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贾艳丽提供担保,已交付该房产权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抵押物登记,被告却迟迟不予办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为原告办理抵押登记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查明:2014年3月14日,谈波以贾艳丽已将本案涉诉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谈波为由,将傅林立、李虎诉至本院,要求傅林立偿还其借款30万元,并要求李虎以抵押物(密云县×室)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庭审中,傅林立称李士臣已去世,其同意偿还谈波30万元借款,李虎认可收到贾艳丽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故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已转让给谈波,本案中,贾艳丽及李虎对此亦予以认可。现贾艳丽、谈波称谈波又将该债权转让给贾艳丽,但未通知傅林立和李虎。本院认为:贾艳丽将本案涉诉的主债权转让给谈波并通知傅林立、李虎后,已不再享有该债权。贾艳丽、谈波称谈波又将该债权转让给贾艳丽,但未通知傅林立和李虎,该债权转让对傅林立和李虎不发生效力。故贾艳丽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艳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