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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叶正新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叶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74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74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莫宝鸿,行长。被执行人叶正新,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叶正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叶正新按照判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7155.11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33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正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叶正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