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与上海继业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郑元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郑元海,陈乐丹,张文涛,王雅萍,朱峰,于静,上海继业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李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某。被告郑元海,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乐丹,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雅萍,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朱峰,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于静,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被告上海继业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