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5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晓方与罗广荣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547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方,身份证住址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罗广荣,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刘晓方与被告罗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罗广荣应清偿刘晓方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罗广荣负担,上述费用刘晓方已预交,由罗广荣在履行判决时向刘晓方直接给付。因罗广荣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晓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罗广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罗广荣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罗广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5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