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彦荣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彦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彦荣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彦荣申请再审称:李彦荣本次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的诉讼请求没有重复。李彦荣此次要求晋开公司支付的漏发、少发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济赔偿金和住房公积金都是李彦荣应该享受的待遇,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李彦荣新的合法权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晋开公司提交意见称:李彦荣的再审申请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返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请驳回李彦荣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及归还等职责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李彦荣要求晋开公司归还住房公积金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彦荣未能就其主张的漏发、少发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经济损失等事实予以充分举证,且该诉讼请求亦经过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审理过,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彦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彦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