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3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延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