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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与任建江、符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任建江,符红英,叶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72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负责人陶国均。被执行人任建江,身份代码330622197402205519。被执行人符红英,身份代码433126197906184023。被执行人叶立祥,身份代码33062219660716551X。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与任建江、符红英、叶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东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