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法定代表人邹尚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续,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住葫芦岛市。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