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左军伟不服濮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信息记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行初字第41号左军伟,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西野村。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军伟不服濮阳市公安局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登记违法信息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了对原告的违法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濮阳市公安局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苏景民人民陪审员 范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朦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