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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春林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林,赵继珍,崔小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林,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继珍,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连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小卫,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春林、赵继珍因与被申请人崔小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林、赵继珍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害我方合法权利。一审庭审中,我方曾向法庭申请向密云县规划委员会及档案馆调取崔小卫的房屋翻建审批登记及其爷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但该院未受理。(二)一审、二审法院未严格审查崔小卫提交的证据,其据以判决的证据系伪造。崔小卫向法庭提交的2007年7月31日河南寨镇平头村委会证明,该证明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我方在质证环节提出异议,法院未进一步审查便以其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规定。(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号令》,根据《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审批规定》,对于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应有合法的翻建申请材料并加盖镇政府公章,此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崔小卫提交了《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该表明确记载了崔小卫翻建房屋所占宅基地范围,表明诉争土地不在该表审批范围内。一审、二审法院无视上述文件规定建房审批表,仅凭平头村委会出具的一纸证明而确认使用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为了掩盖事实,不正面写明诉争宅基地面积准确数字,从而损害我方合法权益,属于越权裁判。我方安装监控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犯别人隐私。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纠正一审、二审错误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中,平头村委会先后出具数份证明认可争议地块由崔小卫使用,崔小卫亦在此地块内长期居住,并于2014年得到平房村委会、河南寨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翻建北正房,现李春林、赵继珍在争议地块内距崔小卫所建北正房约10.64米建混凝土地基已经妨害了崔小卫相关权利的行使,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亦侵害其隐私权,原审法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兼顾尊重历史、方便生活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对本案作出的处理是适当的,于法有据,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同时,原审法院已释明双方就宅基地使用范围的争议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另行寻求解决。综上,李春林、赵继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林、赵继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