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恢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恢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石桥村。被执行人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苑街28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0)裕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34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