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彦谦与马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谦,马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彦谦,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马克(曾用名:刘马克),住吉林省舒兰市,现服刑于吉林某监狱。申请执行人陈彦谦与被执行人马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