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康亚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亚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765号罪犯康亚东,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康亚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8年12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9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康亚东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2日夜,被告人康亚东伙同他人在确山县任店镇如意旅馆一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三人先后强奸郭某某。罪犯康亚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康亚东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亚东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