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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峰与许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许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781号原告徐峰,居民。被告许海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峰与被告许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对被告许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菡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