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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丽执民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XX林、陈丽伟等与谢巧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林,陈丽伟,陈丽军,陈丽霞,谢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丽执民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XX林。申请执行人陈丽伟。申请执行人陈丽军。申请执行人陈丽霞。被执行人谢巧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丽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巧勇未履行判决书主文第三项所确定的经济赔偿给申请人人民币236130元的义务。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谢巧勇所有的浙A×××××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发动机号:8960510668,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X98183712)进行处置,该车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于2015年8月4日买受人汪慧英(身份证号码为××)以人民币23500元最高竞拍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巧勇所有的牌照为浙A×××××五菱面包车一辆(发动机号8960510668,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X98183712)所有权归买受人汪慧英(身份证号码为××)所有。二、买受人汪慧英可持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三、解除本院(2014)浙丽执民字第158号执行裁定书对浙A×××××五菱牌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水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