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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仲执审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映华与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万源仲执审他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映华,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仲执审他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映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发,四川白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法人代表贾旭,职务董事长,住址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映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2014)48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万劳人仲案(2014)48号仲裁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万劳人仲案(2014)48号仲裁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劳人仲案(2014)48号仲裁调解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建忠审 判 员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王 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应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