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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344号原告黄志坚,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负责人寇少斌,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志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黄志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