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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与洛阳照忠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洛阳照忠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董保柱,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原告林宏,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原告齐建忠,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原告傅照智,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照忠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诉被告洛阳照忠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董保柱、林宏、齐建忠、傅照智承担。代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