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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宇与艾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宇,艾伯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韩宇,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兴隆镇。被执行人艾伯然,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兴隆镇。申请执行人韩宇与被执行人艾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8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宇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89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