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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钟某、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个体。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佐某,务农。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7月13日期间的每天晚上,被告人钟某伙同佐某在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竹围村钟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口开设赌场。赌场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亦称“撑船”或“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晚参赌人数十几人至二十多人不等,赌注最小10元起,不设上限。被告人钟某提供场地和赌具,被告人佐某在赌场中负责发牌、“抽水”及赔兑赌场内参赌人员输赢的钱。所得“抽水”收益由钟某先收取几十元至二百元的场地费,剩下的由二人平均分配。赌场从开设至被查处期间一共“抽水”获利一万多元,其中钟某个人分得非法获利约七千元左右,佐某个人共分得非法获利约四千元左右。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案件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黎某甲、莫某、余某、孔某、祝某、李某、植某、黄某、张某、黎某乙、麦某甲、欧某、麦某乙、蒙某、麦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仍在该赌场实施发牌、“抽水”等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钟某、佐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交)。二、被告人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交)。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940元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伦永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