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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宏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0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宏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818。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张宏源犯走私武器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张宏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宏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张宏源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委托张宏源户籍所在地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宏源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院未回复本院。本院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宏源目前在监服刑。本院已将张宏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涵 关注公众号“”